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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17年度出口业务办理期限的提醒

发布时间:2018-03-21    创业之友

发布时间:2018-03-21      发布者: 创业之友

 关于2017年度出口业务办理期限的提醒

  尊敬的纳税人:

 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,对涉及2017年度出口退(免)税主要业务的办理期限提醒如下:

  一、出口退(免)税申报

  出口企业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的货物劳务,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(免)税申报。

 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财务作销售收入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,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(免)税申报。

  二、出口免税申报

  出口企业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,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办理增值税、消费税免税申报。

  如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退(免)税申报,但在2018年5月15日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(免)税的出口货物,若符合免税条件,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(免)税的次月申报免税。

  如出口退(免)税延期申请被税务机关在2018年5月15日之后核准不通过,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,出口企业应在核准不通过的次月申报免税。

  三、延期申报

  符合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<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>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)第二条第(十八)项规定的,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,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请。

  四、不能收汇申报

  符合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(免)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)第四条、第五条规定的,需要在退(免)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《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》的,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报。

  五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

  符合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(免)税申报办法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)第四条规定的,需要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,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报。

  六、委托出口证明

  出口企业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委托出口的货物(仅指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),应于2018年3月15日前办理《委托出口货物证明》。

  七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

  出口企业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受托出口的货物,应于2018年4月15日前办理《代理出口货物证明》。

  八、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

  出口企业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,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,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。

  九、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

  出口企业2017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(账)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,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申报办理。

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

  2018年3月1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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